违反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,一经查处,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2022年5月的一天,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门市新会区进行日常稽查,对粤T5****货车实施检查。经调查,驾驶员贺某驾驶粤T5****货车从珠海斗门某气库装载120瓶已充装的液化石油气(危险货物2类易燃气体)送往江门新会,该车次运输属于自有货物配送,无需收取运输费用。贺某现场不能出示该车辆的危险货物《道路运输证》和其他有效证明。
该车行驶证登记人是邹某,本次运输的司机贺某是邹某聘请的驾驶员,即该车实际使用人和经营者均为邹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,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因此,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认定邹某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,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。
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第五十六条第(一)项,结合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道路运政第119项一般情节的规定,给予邹某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。
(一)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,无论是经营性或是非经营性,必须具备专用车辆(普通货车不能运输危险货物!),具有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(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!)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,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,即需要“有车有人有证”。
本案中,邹某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,使用普通货车运输危险货物,属于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。
(二)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,邹某曾向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,表示其从未登记入户涉案粤T5****货车,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属于伪造证件。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立即联动车籍地公安交警部门,最终核实涉案车辆粤T5****货车在违法时间2022年5月X日X时,确是登记在车辆所有人邹某名下,且邹某没能提供涉案机动车行驶证是伪造的有效证据。因此,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,维持原有处罚决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
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,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,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:
(一)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,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
(二)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,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,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,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予以许可的,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,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;不予许可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,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。
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
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,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,除提交第十条第(四)项至第(八)项规定的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》,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、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(类别、项别或品名,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“剧毒”)等内容。
(二)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:
1.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、使用等证明。
2.能证明科研、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。
(三)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。(四)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。
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;
(二)使用失效、伪造、变造、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;
(三)超越许可事项,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;
(四)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。